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灣模式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政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志洋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重上字第七五九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上訴最高法院有聽取二審全部
法庭
期日之開庭錄音內容,以比對筆錄之需,為此聲請交付
二審全部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