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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灣模式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李志洋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重上字第七五九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最高法院有聽取二審全部 法庭期日之開庭錄音內容,以比對筆錄之需,為此聲請交付 二審全部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