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楊白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5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 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 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 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 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 7 年度訴字第42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第一審歷次法庭錄音 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 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 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 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