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楊白全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5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
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
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
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
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3 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
7 年度訴字第42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第一審歷次法庭錄音
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
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
但書前段之情事,
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
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