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方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唯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6號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
月十六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除有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
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
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
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
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等情形(
上開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其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6號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之當事人,因
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達成法庭
上和解,為確保
免除以往近10年類似之爭議,保存開庭錄音
之實況有其必要,
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之
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又本案訴訟於108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兩造成立
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是聲請人主張其為明瞭前開準備程序期
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而上開期
日之筆錄並
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
或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情,是其
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
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