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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李寶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向揚工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六八號遷讓房屋事件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8號遷讓房 屋事件之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8年10 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內容有諸多不實之處,為明確知 悉當日開庭詳細情形,以維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 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