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李寶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向揚工業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六八號遷讓房屋事件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
開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法庭錄音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8號遷讓房
屋事件之被
上訴人,因
上訴人之訴訟
代理人於民國108年10
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內容有諸多不實之處,為明確知
悉當日開庭詳細情形,以維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
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