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
律師
郭心瑛律師
葉伊馨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
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民國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更正後之筆錄記載仍無法完整
呈現開庭狀況,恐將影響聲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有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性之必要,
本件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3項之涉及
國家機密或依法應保密之情形,
爰依法聲請
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事件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
諭知如主文
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