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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       葉伊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民國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更正後之筆錄記載仍無法完整 呈現開庭狀況,恐將影響聲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有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性之必要,本件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3項之涉及國家機密或依法應保密之情形,爰依法聲請 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事件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 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