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國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宜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安應股份有限公司、鄭淑文、施坤佑、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曾士豪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國字第二一號國家賠償等事件 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因本件環境用藥傷害後,注意力障礙未癒 ,開庭陳述時無法同時核對筆錄是否正確,而有調取民國10 7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上開期日筆 錄內容有無疏漏之必要,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