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宜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安應股份有限公司、鄭淑文、施坤佑、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曾士豪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國字第二一號國家賠償等事件
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
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其因
本件環境用藥傷害後,注意力障礙未癒
,開庭陳述時無法同時核對筆錄是否正確,而有調取民國10
7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
上開期日筆
錄內容有無疏漏之必要,
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