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福和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健彰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
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4 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 萬8,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0 萬8,000 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