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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74號
上訴
人即附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鍾瓊亮
上訴人即附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張韶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回復原狀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