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古少禾
上 訴 人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上 訴 人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 訴 人 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建邦
林建燁
裘振儀
上 訴 人 林建燁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被上訴人 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剛毅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
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
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
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
要旨參照)。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1日原法院106年度訴字
第6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71,892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00,104元(見本院卷第
9頁),尚不足271,788元,經本院於108年7月9日以裁定命
上訴人於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該裁定並分別於108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維德電腦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古少禾,107年8月16日對群鼎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光智為
公示送達,108年7月15日對
上訴人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上訴人李
建邦、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李建
邦為公示送達,108年7月16日對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兼上訴人林建燁及訴訟代理人為送達,
108年8月16日對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裘振儀為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公
示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第185頁至第189
頁、第195頁、第197頁、第213頁至第217頁);關於前開公
示送達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自公示送達之日
起經20日,於108年9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
迄未遵
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詢
表查詢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223頁),
揆諸上開說明,
本
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