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伍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余柏萱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週內,提出原證13錄音檔之完整譯文,
繕本逕送
對造。被上訴人收受後,如對上訴人
記錄之譯文有所爭執,應於2週內就該爭執部分提出譯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