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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趙甘羅       朱立倫       翁漢璋       江維仁       江美荷       莊京憲       王亞雯       范文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 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上 訴人 即上 訴人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項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 分外,關於趙甘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起訴部分,由趙甘 羅、朱立倫、江維仁、江美荷各自負擔;關於翁漢璋起訴部分, 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翁漢璋負擔;關於 莊京憲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 餘由莊京憲負擔;關於王亞雯起訴部分,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王亞雯負擔;關於范文駿起訴部分, 由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范文駿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