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以
上訴人於
本件主張其自民國103年起至105年止之平均營業淨利金額,係將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他案)請求被上訴人之給付列入其公司資產計算之結果,是他案請求是否成立攸關本件上訴人所得請求停業損失之金額,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本件
裁判顯以他案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故裁定於他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70頁)。茲因他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該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49頁、351頁至353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