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禾淞工程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廖進添
上列
上訴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