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聯新國際醫院(原名壢新醫院)即張煥禎
上 訴 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聯新
國際管理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上四人共同
胡大中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17日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
惟上訴人於109年12月15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1萬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
可證,顯屬溢繳,應予退還,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