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法定
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
賴柏翰律師
孫永蔚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章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
,聲請退還溢收
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原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萬9,070元,竟重複繳納,致溢繳3萬9,070元,有
收據2紙
足稽(見本院卷第194、196頁),聲請人聲請退還
,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