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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再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孫永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文章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 ,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原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萬9,070元,竟重複繳納,致溢繳3萬9,070元,有 收據2紙足稽(見本院卷第194、196頁),聲請人聲請退還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