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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
人 朱欽浩
訴訟
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成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