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非抗字第32號
再
抗告 人 桃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進文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楊國強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規定,應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再抗告之
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