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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非抗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32號 再 抗告 人 桃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國強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