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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非抗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32號 再 抗告 人 桃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文 代 理 人 林仕訪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國強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 45條第3項、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 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最高法 院71年台再字第210號、57年台上字第1091號判例及96年度 台聲字第38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 物,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 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依 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查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相對 人,擔保向相對人之借款,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0 6年2月8日,詎再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3,000萬元屆期未清償 ,爰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謄本、協議書、相對人董事會 議事錄等影本為證(見原法院司拍卷5至9、16至39、42頁) 。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裁定准予拍 賣(下稱原處分),再抗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抗告,經原裁 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僅依形式審查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 償期未受清償,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至於債權是否因陸續 給付利息而有延期清償合意,係屬實體爭執,應由再抗告人 另提訴訟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駁回再抗告人之 抗告。再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主張相對人所提協 議書已約定展延債權清償期限,原裁定未審酌債權清償期是 否屆至,逕准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與民法第873 條規定有違,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原裁 定云云。然相對人與再抗告人有無以協議書約定展延債權清 償期限,核屬實體上之爭執,縱再抗告人所稱屬實,亦屬對 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之指摘,尚難認係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再抗告人執此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云云,自無可取。原裁定據此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並無違誤。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仍持上開實體 法律事項爭執,揆諸首開說明,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1 │新竹縣 ○○○鎮 ○○○段│ │1153-6│ 755.00│全部 │ │ ├─┼────┼────┼───┼──┼───┼───────┼─────┼───┤ │2 │新竹縣 ○○○鎮 ○○○段│ │1160 │ 773.00│1119/5760 │ │ ├─┼────┼────┼───┼──┼───┼───────┼─────┼───┤ │3 │新竹縣 ○○○鎮 ○○○段│ │1169 │ 785.00│全部 │ │ ├─┼────┼────┼───┼──┼───┼───────┼─────┼───┤ │4 │新竹縣 ○○○鎮 ○○○段│ │1169-1│ 100.00│全部 │ │ ├─┼────┼────┼───┼──┼───┼───────┼─────┼───┤ │5 │新竹縣 ○○○鎮 ○○○段│ │1170 │ 59.00│5595/28800│ │ └─┴────┴────┴───┴──┴───┴───────┴─────┴───┘ ┌────────────────────────────────────────┐ │建物 │ ├──┬──┬───┬───┬────┬────────┬──────┬──┬──┤ │編號│建號│建物門│基地坐│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單位│ │ │ │ │ │牌 │落 │/ 主要建│(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權利│備考│ │ │ │ │ │築材料及├────┬───┼───┬──┤ │ │ │ │ │ │ │房屋層數│主建物層│合 計│主要建│面積│ │ │ │ │ │ │ │ │及面積 │ │築材料│ │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 │ ├──┼──┼───┼───┼────┼────┼───┼───┼──┼──┼──┤ │1 │365 │○○路│○○段│福利社,│一層: │147.40│ │ │全部│ │ │ │ │157 號│1153-6│加強磚造│147.40 │ │ │ │ │ │ │ │ │ │地號 │,一層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