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非抗字第32號
再
抗告 人 桃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進文
代 理 人 林仕訪
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楊國強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
其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45條第3項、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
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
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最高法
院71年台再字第210號、57年
台上字第1091號判例及96年度
台聲字第387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
抵押權人
聲請拍賣抵押
物,性質上係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
體法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依
法登記,且抵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查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以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
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相對
人,
擔保向相對人之借款,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0
6年2月8日,
詎再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3,000萬元屆期未清償
,
爰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
等情,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謄本、協議書、相對人董事會
議事錄等影本為證(見原法院司拍卷5至9、16至39、42頁)
。經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裁定准予拍
賣(下稱原處分),再抗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抗告,經原裁
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僅依形式審查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
償期未受清償,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至於債權是否因陸續
給付利息而有延期清償
合意,係屬實體爭執,應由再抗告人
另提訴訟解決,非
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駁回再抗告人之
抗告。再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主張相對人所提協
議書已約定展延債權清償期限,原裁定未審酌債權清償期是
否屆至,逕准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與
民法第873
條規定有違,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背
法令,聲明廢棄原裁
定
云云。然相對人與再抗告人有無以協議書約定展延債權清
償期限,
核屬實體上之爭執,縱再抗告人
所稱屬實,亦屬對
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之指摘,尚
難認係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再抗告人執此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云云,自無可取。原裁定據此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並無違誤。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仍持
上開實體
法律事項爭執,
揆諸首開說明,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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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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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1 │新竹縣 ○○○鎮 ○○○段│ │1153-6│ 755.00│全部 │ │
├─┼────┼────┼───┼──┼───┼───────┼─────┼───┤
│2 │新竹縣 ○○○鎮 ○○○段│ │1160 │ 773.00│1119/5760 │ │
├─┼────┼────┼───┼──┼───┼───────┼─────┼───┤
│3 │新竹縣 ○○○鎮 ○○○段│ │1169 │ 785.00│全部 │ │
├─┼────┼────┼───┼──┼───┼───────┼─────┼───┤
│4 │新竹縣 ○○○鎮 ○○○段│ │1169-1│ 100.00│全部 │ │
├─┼────┼────┼───┼──┼───┼───────┼─────┼───┤
│5 │新竹縣 ○○○鎮 ○○○段│ │1170 │ 59.00│5595/2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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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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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建物門│基地坐│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單位│ │ │
│ │ │牌 │落 │/ 主要建│(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權利│備考│
│ │ │ │ │築材料及├────┬───┼───┬──┤ │ │
│ │ │ │ │房屋層數│主建物層│合 計│主要建│面積│ │ │
│ │ │ │ │ │及面積 │ │築材料│ │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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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5 │○○路│○○段│福利社,│一層: │147.40│ │ │全部│ │
│ │ │157 號│1153-6│加強磚造│147.40 │ │ │ │ │ │
│ │ │ │地號 │,一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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