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120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2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足額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日送達。
惟上訴人未遵期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85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