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1520號
抗 告 人 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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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20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3頁),則抗告期間應於110年2月1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3月16日始提起
本件抗告,有本院收狀戳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頁),顯逾10日之抗告不變期間,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