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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6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上訴 人  許乘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  訴  人  李國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李國精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李國精應給付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李國精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李國精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為李國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李國精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天堂公司)主張:被上訴人陳素秋、許乘嘉(2人為夫妻,下各稱其名)分別為伊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伊及訴外人東燁國際工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東燁公司,負責人許乘嘉)自民國96、97年間起委由對造上訴人李國精(下稱李國精)辦理公司記帳業務,伊需款周轉,於100年1月1日簽具「借據及約定」(下稱系爭借據),並自100年至102年間陸續向李國精於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內循環動支借款,並由李國精計算借還情形,103年1月伊欲收回記帳事務,李國精要求伊及許乘嘉共同簽發本票擔保欠款,因雙方債務尚未彙算,伊及許乘嘉僅在空白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欄簽名用印,並表明「發票日」及「票面金額」須經彙算確認後再為填載(下稱系爭本票),李國精為此提出如附表一所示103年1月10日借款動支明細表(下稱1月10日動支表),但因部分項目有誤,雙方未完成彙算,李國精竟擅自填載本票發票日103年1月10日及票面金額150萬元,執以聲請取得本票裁定,並於104年間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收取伊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共計160萬1894元(下稱系爭執行款),嗣原法院於105年11月3日以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判決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在案(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李國精應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領之系爭執行款,又附表二所列款項並均為借款,借款部分已為清償,李國精業無借款債權可得抵銷等情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李國精應給付藍天堂公司160萬1894元,及自系爭確定判決確定翌日即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藍天堂公司、許乘嘉、陳素秋(下稱藍天堂公司等3人)對李國精之反訴則以:伊等3人在民、刑事案件就雙方借款糾紛均據實主張及陳述,並無李國精所指侵權行為可言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就本、反訴分別為藍天堂公司、李國精敗訴之判決,其等各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藍天堂公司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藍天堂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李國精應給付藍天堂公司160萬1894元本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藍天堂公司等3人並答辯聲明:李國精之上訴駁回。
二、李國精則以:伊與許乘嘉以附表一所示1月10日動支表彙算雙方債務完成,伊尚有411萬1537元借款債務未獲清償,協商後以400萬元計算,由藍天堂公司、東燁公司各負擔150萬元、250萬元,並各簽發同額本票以供擔保,系爭本票債權確屬存在,伊受領系爭執行款並非不當得利。經伊再更正附表一之計算,藍天堂公司積欠伊之借款應如附表二所示,倘認伊應返還系爭執行款,伊以附表二所示借款債權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另主張藍天堂公司等3人明知積欠伊借款債務,卻在民、刑事案件為不實主張,致伊受有債權無法獲償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反訴求為命藍天堂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李國精160萬1894元之判決。並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李國精反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藍天堂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李國精160萬1894元。㈢藍天堂公司之上訴駁回。㈣反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訴部分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㈡222至223頁):
  ㈠藍天堂公司與李國精於100年1月1日簽立系爭借據(原審卷㈠65頁)。
  ㈡李國精自100年1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期間持有藍天堂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忠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㈢李國精執系爭本票聲請取得原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114號本票裁定,並持以對藍天堂公司執行取得160萬1894元(原審卷㈠14至21、333頁)。
  ㈣系爭確定判決確認李國精對藍天堂公司、許乘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於105年11月3日確定(原審卷㈠22至39、332頁)。
四、法院之判斷:
 ㈠藍天堂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李國精返還系爭執行款本息,於法有據
  經查,藍天堂公司主張李國精執系爭本票取得本票裁定,並持該本票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及原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准由李國精收取藍天堂公司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共160萬1894元,嗣系爭確定判決確認李國精對藍天堂公司、許乘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㈣),信為真實。按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即因而消滅,已可確定其不存在,若已執行完畢,債務人自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李國精雖抗辯業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云云系爭確定判決迄未經再審之訴判決宣告廢棄,其確定效力並未改變,李國精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系爭執行款,並致藍天堂公司受有損害,堪予認定。是藍天堂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李國精返還系爭執行款160萬1894元,及自系爭確定判決確定翌日即105年11月4日起(李國精對利息起算日無爭執,見本院卷㈡338頁),為有理由。
 ㈡李國精主張其對藍天堂公司有如附表二「李國精主張欄」所示之借款債權,本院認定李國精之借款債權如附表二「本院認定欄」所示共計932萬0845元,又藍天堂公司依附表一「收款欄」所示清償總額已達1008萬6583元,李國精對藍天堂公司已無借款債權可為抵銷:
  經查,李國精抗辯系爭借據之動支,係依許乘嘉指定以現金、支票或匯入指定帳戶方式,由李國精開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及郵局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支出資金,除匯款或存入指定下包廠商或員工等帳戶外,主要係匯入許乘嘉於臺灣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係藍天堂、東燁2家公司之唯一資金調度中心,由許乘嘉操控等語(原審卷㈡16頁),並提出借款金流明細表暨附件為憑(原審卷㈡18至163頁被證52),另聲請調取許乘嘉前揭臺灣銀行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為證(原審卷㈡193至243、268至318頁),本院就附表二「李國精主張欄」所示各筆借款,斟酌雙方帳戶往來交易明細、歷史對帳單、李國精所提出各筆款項之匯款憑證、提款紀錄、存款憑證、營業稅繳款書、許乘嘉手書付款指示條、代收票據明細表等證據,於附表二「法院判斷之理由」逐一說明本院採、駁之理由,經逐筆判斷後,本院認定李國精實際出借藍天堂公司之借款總額應為932萬0845元。又李國精在其所製作附表一動支表「收款欄」已自認藍天堂公司清償總額已達1008萬6583元,則藍天堂公司對李國精已無欠款尚未清償,應堪認定,則李國精以其對藍天堂公司之借款債權與前述藍天堂公司對其之不當得利債權為抵銷云云,即屬無據
 ㈢李國精反訴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並無理由:
   ⒈按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訴訟之本質原含訟爭對立性,藉由雙方攻擊、防禦之往來過程,以發現訴訟上之真實,倘過於箝制訴訟中之言論,則難期訴訟權之完整行使,因此,除訴訟案件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故意就與本案爭訟無關之事實,虛構陳述詆譭他人,要為法所不許之外,倘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就訴訟事件所為攻擊防禦之陳述,係為說明其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並就其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其請求之主張或抗辯,並獲得有利之訴訟結果,若未逾行使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自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言。
  ⒉李國精主張藍天堂公司等3人就兩造間借款糾紛,輪番對其提起民事本票訴訟及刑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不實主張系爭本票無效及否認1月10日動支表內容真正,妨礙其行使債權獲償之權利,有害其財產上利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惟查,藍天堂公司(由登記負責人陳素秋代表)及許乘嘉簽發系爭本票時,僅在共同發票人欄簽名蓋印,並僅授權李國精自行填載到期日及利率,有系爭本票在卷可憑(原審卷㈠332頁),要無授權李國精自行填寫「票面金額」及「發票日」至明,系爭本票既欠缺票面金額及發票日兩項法定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及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應屬無效。又兩造對於1月10日動支表所載借款內容有爭議,李國精於本件訴訟中更提出附表二以資代換,可見1月10日動支表關於借款內容並非全然正確,則藍天堂公司等3人於雙方民、刑事訴訟事件,為說明其等主張事實為正當,基於自己主觀確信,就系爭本票效力、1月10日動支表內容正確性及兩造債務糾紛始末所為訴訟上之陳述,尚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李國精財產上利益之情事,亦難認已逾行使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從而,李國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反訴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藍天堂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李國精應給付藍天堂公司160萬1894元,及自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李國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反訴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本訴部分所為藍天堂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藍天堂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審就反訴部分所為李國精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李國精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又李國精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具狀聲請迴避(另送分案),然李國精之上訴並無理由,業如前述,足認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但書規定,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藍天堂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李國精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李國精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
附表一(即原審判決附件四—李國精製作103年1月10日動支表,單位新臺幣元)
台灣藍天堂動支情形表-100年起(利息另表)
編號
日期
收款
動支
餘額
備註
【100年度】
1
1月4日

900,000
900,000
台銀
2
1月14日
299,112

600,888
三井款
3
1月18日

299,112
900,000
票283000副擔
4
2月10日

28,350
928,350
寶錡
5
2月22日

550,000
1,478,350
隆安
6
3月2日
283,000

1,195,350
票到期
7
3月3日

200,000
1,395,350
隆安
8
3月9日

50,000
1,445,350
陳天利
9
3月14日

60,000
1,505,350
台銀5萬、營業稅10000元
10
3月23日

80,000
1,585,350
隆安5萬、現場3萬
11
4月11日

267,110
1,852,460
隆安167110許10萬
12
4月14日

115,000
1,967,460
鍏10萬 老廣1.5萬
13
4月18日

9,256
1,976,716
隆安
14
4月20日
424,500

1,552,216
票到期
15
4月29日
1,130,488
45,000
466,728
三井款 記帳費4.5萬
16
4月30日

30,000
496,728
現場
17
5月3日

350,000
846,728
台銀
18
5月10日

305,000
1,151,728
工資及廠商匯款
19
5月13日
747,944
15,000
418,784
三井款 記帳費1.5萬
20
5月24日

550,000
968,784
台銀
21
5月31日

60,000
1,028,784
台銀
22
6月10日

505,000
1,533,784
員工廠商等及台銀4萬
23
7月11日
60,000
65,000
1,538,784
陳天利4萬陳耀廣2.5
24
7月14日

59,000
1,597,784
營業稅59000元
25
7月15日
823,217
15,000
789,567
三井款 記帳費1.5萬
26
7月18日

47,438
837,005
銘鋼
27
8月15日

310,362
1,147,366
太爾
28
8月29日

70,560
1,217,926
太爾
29
9月9日

97,000
1,314,926
工資3人6.5萬及商標審查2.1及登記費1.1
30
8月29日

75,740
1,390,666
俊同7.5萬及前匯費商標車資
31
10月11日

45,000
1,435,666
天利
32
10月15日
59,472

1,376,194

33
10月19日

51,479
1,427,673
Horner Xpress
34
10月28日

200,000
1,627,673
匯廠商及台銀計199598
35
10月31日
415,861
200,000
1,411,812
日本料理
36
11月10日

40,000
1,451,812
陳天利
37
11月15日

15,000
1,466,812
記帳1.5
38
12月9日

300,000
1,766,812
台銀6.8及工資廠商匯款
39
12月15日

4,000
1,770,812
雜支4000
40
12月31日
68,000
50,000
1,752,812
台銀
【101年度】
41
1月10日

329,086
2,081,898
迪污押標金30+天利29096
42
1月11日

157,694
2,239,592
廠商67694台銀9萬
43
1月13日
80,073
23,000
2,182,519
一品追加、記帳2.3
44
1月17日

270,000
2,452,519
年終獎金
45
1月20日
170,000

2,282,519
順達等收
46
2月10日

100,000
2,382,519
陳天利3.3台銀6.7
47
2月21日
300,000

2,082,519
迪污保證金
48
2月29日

55,000
2,137,519
裕煒43518台銀8300勞保2000
49
3月5日

10,000
2,147,519
台銀
50
3月12日

100,000
2,247,519
薪資89500台銀10500
51
3月14日

11,000
2,258,519
商標1萬營業稅300車資700
52
3月15日

15,000
2,273,519
記帳1.5
53
3月20日

2,000
2,275,519
勞保
54
3月26日

30,000
2,305,519
台銀
55
3月29日
140,000

2,165,519
富麗2月
56
4月3日

10,000
2,175,519
台銀
57
4月10日

120,000
2,295,519
薪資10萬 台銀2萬
58
4月12日

12,600
2,308,119
南峻
59
4月14日
523,098

1,785,021
國泰一品
60
4月18日

5,000
1,790,021
天利補
61
4月19日

5,000
1,795,021
高鐵+勞保
62
4月25日
179,498

1,615,523
嘉德21998富麗3月157500
63
4月30日

20,000
1,635,523
台銀-購水泥
64
5月2日

135,000
1,770,523
保固定存
65
5月10日

68,000
1,838,523
天利阿川房東
66
5月15日

78,687
1,917,210
3廠商50001稅13686利息記帳
67
5月16日

20,000
1,937,210
台銀-新竹縣
68
5月23日

2,000
1,939,210
勞保2000
69
5月24日
45,612

1,893,598
AIT
70
5月26日
169,617

1,723,981
嘉德20517富麗4月149100
71
6月1日
10,475

1,713,506
元勵
72
6月10日

204,980
1,918,486
員工132560各商42420台銀3萬
73
6月25日
119,896

1,798,590
麗莊61950+27946皇昌3萬
74
6月26日

152,000
1,950,590
阿香15萬勞退2000
75
6月30日
729,673

1,220,917
國泰一品尾款
76
7月10日

92,000
1,812,917
房東天利,沅發22045
77
7月13日

32,000
1,344,917
台銀3萬勞退2000
78
7月15日

56,500
1,401,417
稅41500利息57000記帳1.5
79
7月17日

4,500
1,405,917
台中出差+印刷
80
7月20日
99,400

1,306,517
新竹縣
81
7月25日

6,206
1,312,723
勞保2000+6月4206
82
8月1日

30,000
1,342,723
張仁宗
83
8月3日
166,170
30,000
1,206,553
鈺山林收 台銀3萬
84
8月10日

89,600
1,296,153
房東3.2天利3.75政雄2萬
85
8月24日

30,000
1,326,153
台銀
86
8月27日
11,382
20,500
1,335,271
付謝萬生川源沅發/嘉德收款
87
8月30日

7,333
1,342,604
7月勞保+退7333
88
8月31日

2,730
1,345,334
美國書1600勞退6月1127
89
9月10日

81,000
1,426,334
天利萬生政雄房東
90
9月14日

1,700
1,428,034
營業稅
91
9月17日
42,000
15,000
1,401,034
AIT收款。記帳費1.5
92
9月25日

17,176
1,418,210
8月勞保退6206廠商10970
93
10月4日

12,600
1,430,810
南俊
94
10月5日

95,000
1,525,810
台銀3萬金儀7760天利房東
95
10月23日

31,080
1,556,890
名片1080台銀
96
10月25日

13,849
1,570,739
8月勞保退4206+1127+2000巨劦65
97
10月25日
44,993

1,525,746
嘉德
98
11月9日

64,500
1,590,246
天利3.25房東
99
11月12日

71,210
1,661,456
台銀5萬、裕煒為1210
100
11月14日

58,194
1,719,650
益協26775東葉稅1419通產3萬
101
11月15日

15,000
1,734,650
記帳1.5
102
11月23日

50,000
1,784,650
台銀
103
11月27日

7,333
1,791,983
9月勞保退
104
12月10日

94,200
1,886,183
天利房東睿indoor
105
12月27日

72,333
1,958,516
勞保退7333一展3.5台銀3
【102年度】
106
1月1日
10,553

1,947,963
嘉德
107
1月10日

108,650
2,056,613
員工、沅發、永嘉、裕煒
108
1月15日

23,200
2,079,813
營業稅8200記帳1.5
109
1月21日

7,000
2,086,813
比活力溝蓋
110
1月25日

6,230
2,093,043
勞保退
111
1月26日
36,027

2,057,016
鈺山林
112
2月7日

208,000
2,265,016
員工廠商208000
113
2月25日
235,660

2,029,356
比活力21.5元勵20660
114
2月28日

5,855
2,035,211
勞保1127*2+1601+2000
115
3月11日

244,988
2,280,199
員工廠商
116
3月12日
91,700

2,188,499
AIT
117
3月15日

15,000
2,203,499
記帳1.5
118
3月27日

3,600
2,207,099
勞保及分攤
119
4月1日
15,372
2,500
2,194,227
嘉德收、三芝
120
4月10日

165,472
2,359,699
員工廠商
121
4月20日

4,728
2,364,427
勞保退
122
5月6日

60,000
2,424,427
陳天利材料1、許5
123
5月10日

89,090
2,513,517
員工
124
5月15日

23,730
2,537,247
營業稅8730記帳1.5
125
5月17日
13,755

2,523,492
嘉德收
126
5月27日
395,577
4,763
2,132,678
勞保、比活力收
127
6月3日

8,000
2,140,678
石材樣8000
128
6月10日

91,600
2,232,278
員工
129
6月20日

12,600
2,244,878
南峻12600
130
6月27日

56,320
2,301,198
許5勞保
131
7月4日
7,845
125,126
2,148,478
HOR匯款、AIT收
132
7月10日

123,500
2,541,979
員工廠商
133
7月12日

32,000
2,573,979
HOR匯款
134
7月15日

15,000
2,588,979
記帳
135
7月19日

100,000
2,688,979
阿香
136
7月25日
217,000
7,500
2,479,479
勞保2人、AIT富莊嘉德收
137
8月1日
11,970
50,000
2,517,509
許5萬、元勵收
138
8月9日

92,389
2,609,898
報關行7359、員工8.5萬
139
8月14日

22,000
2,631,898
桃機報關2.2萬
140
8月22日
13,104
10,400
2,629,194
嘉德收/勞保6000智慧訴費400
141
8月28日

200,000
2,829,194
隆安
142
9月2日

67,710
2,896,904
台銀5萬、工地雜支16筆17710
143
9月10日

154,140
3,051,044
員工薪資
144
9月11日

73,300
3,124,344
水冷氬焊4.2萬、鐵網3.13萬
145
9月15日

72,200
3,196,544
Hor7200許5萬記帳費1.5
146
9月23日

442,000
3,638,544
貸款42.4萬阿忠薪水1.8萬
147
9月25日
14,343
5,600
3,629,801
嘉德收、勞保費5600
148
9月30日

74,500
3,704,301
隆安
149
10月3日
13,825
50,000
3,740,476
元勵收、廠商匯款
150
10月7日

15,000
3,755,476
陳天利補
151
10月9日

236,000
3,991,476
薪資及銘鋼匯款
152
10月16日
18,926
20,620
3,993,170
比活力收/阿忠9000電纜11620
153
10月27日

54,160
4,047,330
許5萬工地雜支9筆4160
154
10月25日
6,678
100,000
4,140,652
嘉德收、許10萬
155
10月27日

5,600
4,146,252
勞保
156
10月28日
455,929
18,000
3,708,323
鼎華(1)收、忠薪1.8
157
11月1日
28,300
19,115
3,699,138
AIT、工地雜支22筆
158
11月4日

29,077
3,728,215
勞保滯納金
159
11月8日

105,590
3,833,805
員工薪資
160
11月14日

43,604
3,877,409
睿0.8忠2記帳1.5營業稅604
161
11月18日
123,300
200,000
3,954,109
喪葬
162
11月20日
18,926

3,935,183
富莊
163
11月22日
72,500
83,905
3,946,588
忠1.5亞克力2625喪葬66280
167
11月25日

115,700
4,062,288
銘鋼30291川源75390電焊9900
165
11月26日

10,000
4,072,288
勞保5600成晏4400
166
11月28日
51,450

4,020,838
大陸
167
11月29日
197,220

3,823,618
冠德(2)
168
12月10日

141,200
3,964,818
世界建築1.42工資12.7
169
12月11日

7,814
3,972,632
空氣捶等工地雜支7筆
170
12月15日

50,000
4,022,632
171
12月20日

35,000
4,057,632
王薪2萬,記帳費1.5
172
12月23日

1,675
4,059,307
比活力雜支4筆(焊條)
173
12月25日
12,642
449,537
4,496,202
嘉德收,廠商匯
174
12月27日

50,000
4,546,202
175
12月30日
762,500

3,783,702
冠德(3)
176
12月31日

302,525
4,086,227
勞保退5576廠商匯款296949
【103年度】
177
1月5日
118,000
13,810
3,982,037
比活力/王薪1萬/噴烤漆3000/便當8
178
1月10日

129,500
4,111,537
許5萬/員工薪5.45/房東2.5
累加數
10,086,583
14,198,121


附表二(即原審判決附件五〈原審卷㈡18至21頁〉-李國精主張出借款項,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李國精主張
之出借金額
本院認定
之出借金額
本院判斷之理由
【100年度】
1
1月4日
900,000
90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許乘嘉臺灣銀行帳戶(原審卷㈡22、193頁交易明細)。
2
1月18日
299,112
299,112
同上。(李國精誤載為229,112)
3
2月10日
28,350
28,35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寶錡公司林口農會帳戶(原審卷㈡23頁交易明細)。
4
2月22日
550,000
555,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台灣銀行帳戶(原審卷㈡24、194頁交易明細)。
5
2月22日
200,000
20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隆安工業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原審卷㈡25頁交易明細)。
6
3月9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26頁交易明細、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7
3月14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台銀帳戶(原審卷㈡26、195頁交易明細)。
8
3月14日
9,537
0
李國精提出藍天堂公司營業稅繳款書(原審卷㈡28頁),惟無法證明由其個人資金支付,且為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9
3月2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9、195頁交易明細)。
10
4月11日
167,110
167,11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隆安公司(原審卷㈡29、30頁匯款憑證、訂貨單、交易明細)。
11
4月11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1、195頁交易明細)。
12
4月14日
115,000
115,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裕煒實業有限公司及員工陳耀廣帳戶(原審卷㈡32頁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
13
5月3日
30,000
0
李國精僅提出提款紀錄(原審卷㈡33頁),未提出交付證明,不能認定。
14
5月3日
350,000
3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4、196頁交易明細)。
15
5月10日
305,000
304,228
依交易明細、匯款憑證、存款憑證(原審卷㈡34至37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及員工304,228元(陳天利27,500+陳耀廣30,000+霍志明9,000+劉芳忠20,000+普明能公司89,250+中國非破壞公司31,143+川源公司73,710+益協公司23,625)。
16
5月24日
550,000
5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8、197頁交易明細)。
17
6月10日
465,000
464,450
依交易明細、匯款憑證(原審卷㈡38、40至42頁)及陳天利證述(本院卷㈡41至43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及員工464,450元(沅發公司303,375+永笙公司10,000+銘鋼公司18,575+漢凌公司50,000+陳天利30,000+劉芳忠25,000+陳耀廣27,500)。
18
6月10日
40,000
4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8、198頁往來交易明細)。
19
7月11日
65,000
65,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藍天堂公司員工陳耀廣、陳天利(原審卷㈡43、44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20
7月14日
57,257
0
李國精提出公司營業稅繳款書(原審卷㈡45頁),惟無法證明由其個人資金支付,且為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21
7月18日
47,438
47,438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合作廠商銘鋼公司帳戶(原審卷㈡43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22
8月15日
310,500
310,362
依交易明細及存款憑證(原審卷㈡46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太爾建材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310,362元。
23
8月29日
70,560
70,56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入太爾建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原審卷㈡47、48頁交易明細、存款憑證)。
24
9月9日
65,000
65,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員工3人(原審卷㈡47、48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25
100年至
101年
42,000
0
李國精主張現金支付商標規費、註冊費等語,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26
8月29日
75,000
75,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俊同企業公司帳戶(原審卷㈡48、50頁交易明細、存款憑證)。
27
10月11日
45,000
45,000
李國精台新帳戶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再匯至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51、52頁往來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28
10月19日
51,479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證明匯款至Horner Xpress Worldwide Inc.(原審卷㈡53頁),惟藍天堂公司否認與其有關,既無其他證據證明,尚難採信。
29
10月28日
150,000
149,418
依交易明細、匯款/存款憑證(原審卷㈡55至58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藍天堂公司下包廠商149,418元(巨劦公司84,715+太爾公司11,970+振旭公司24,750+寶錡電機公司488+沅發公司2,883+銘鋼公司23,100+元勝公司1,512)。
30
10月28日
70,000
7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2、205頁交易明細及雙方手寫憑證)。
31
10月31日
200,000
0
李國精主張現金交付許乘嘉餽贈三井公司人員,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32
11月10日
40,000
40,000
李國精台新帳戶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再匯至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59、60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33
12月9日
230,000
229,475
依交易明細及匯款憑證(原審卷㈡61至64、207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員工及律師共229,475元(陳天利47,500+陳耀廣12,500+益協公司47,275+趙律師40,000+建築世界公司14,200)。
34
12月30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08頁交易明細)。
【101年度】
35
1月10日
29,096
29,096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65、66頁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36
1月11日
157,694
157,694
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匯款90,000元至許乘嘉帳戶。李國精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沅發五金50,079元+佶洋閥業公司5,985元+泳嘉實業公司9,030元+銘鋼鋼鐵公司2,100元+益協公司500元=67,694元(原審卷㈡65、67至68、208頁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37
1月17日
270,000
27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09對帳單、交易明細)。
38
2月10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33,000元、67,000元至陳天利、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69、209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
39
2月29日
55,000
51,818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裕煒公司43,518元、至許乘嘉帳戶8,300元;合計51,818元(原審卷㈡65、70、71、210頁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40
101年至
102年
304,479
0
李國精主張支付許乘嘉、許展雄及公司勞保費,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41
3月5日
10,000
1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71、211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2
3月12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匯款至員工陳天利30,000元+謝萬生17,500元+邵政雄10,000元+林素玉32,000元=89,500元,與許乘嘉之指示付款條記載相符;李國精富邦銀行帳戶匯款10,500元至許乘嘉台灣銀行帳戶(原審卷㈡71至74、211頁存摺、匯款委託書、許乘嘉指示付款條、交易明細)。
43
3月26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11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4
4月3日
10,000
1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12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5
4月10日
120,000
20,000
僅李國精存入許乘嘉帳戶20,000元部分堪以認定(原審卷㈡77、212頁存入憑條、交易明細)。至李國精提出匯款憑證、存款憑證共5紙及手寫憑據金額共99,963元(原審卷㈡75至77頁),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46
4月12日
12,600
12,600
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匯款12,600元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南峻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原審卷㈡78至80頁對帳單、匯款委託書、許乘嘉手寫指示付款之南峻公司報價單)。
47
4月30日
20,000
2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78、213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8
5月2日
135,000
0
本款僅在李國精台北富邦及國泰世華帳戶間流動,無從認定為借款(原審卷㈡78、81頁對帳單、交易明細參照)。
49
5月10日
68,000
49,500
依帳單、存摺、匯款憑證、契約(原審卷㈡78、81至84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員工陳天利17,500+房東林素玉32,000=49,500元。
50
5月15日
63,700
0
李國精主張此筆借款為匯款廠商及營業稅,但其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歷史對帳單無筆紀錄(原審卷㈡78頁),尚難採信。
51
5月16日
20,000
2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78、213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52
6月11日
204,980
30,000
僅李國精帳戶匯款30,000元至許乘嘉帳戶部分,堪以採信(原審卷㈡215頁對帳單)。至李國精所提匯款/存款憑證及手寫憑據(共169,920元,原審卷㈡86至91頁),並無證據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借款,不能認定。
53
6月26日
150,000
150,000
李國精現金交付許乘嘉,有代收票據明細表101/6/27記載「李入150,000、備註:給阿香」可佐(原審卷㈠265頁被證43)。 
54
7月10日
92,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91,515元(原審卷㈡92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55
7月1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93、216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56
7月16日
41,498
0
李國精主張支付藍天堂、東燁2公司營業稅等語,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57
8月1日
30,000
0
李國精主張匯款30,000元薪資至員工張仁宗帳戶(原審卷㈡93頁對帳單及匯款委託書),惟藍天堂公司否認張仁宗為其員工,李國精未舉證以實其說,尚不可採。
58
8月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93、217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59
8月10日
89,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89,500元(原審卷㈡94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0
8月24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17頁交易明細)。
61
8月27日
20,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20,363元(原審卷㈡95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2
9月10日
81,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4紙共82,700元(原審卷㈡97至98頁),惟未證明為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63
9月14日
1,633
0
李國精主張支付營業稅等語,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64
9月25日
10,97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2紙共10,938元(原審卷㈡99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5
10月4日
12,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 (原審卷㈡100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6
10月9日
95,000
30,00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64,730(原審卷㈡101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至李國精帳戶匯款30,000元至許乘嘉帳戶部分(原審卷㈡219頁交易明細)則為可採。 
67
10月2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0頁交易明細)。
68
10月25日
6,516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02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9
11月9日
64,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2紙共64,500元(原審卷㈡103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0
11月12日
21,21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金額21,180元(原審卷㈡104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1
11月12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1頁交易明細)。 
72
11月13日
26,745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05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3
11月14日
1,419
0
李國精提出繳款書(原審卷㈡106頁)主張繳納東燁公司營業稅,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且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74
11月23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1頁交易明細)。
75
12月10日
92,1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4紙共87,000元(原審卷㈡107至108頁),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76
12月26日
35,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10頁),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7
12月28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3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
78
1月10日
108,643
83,643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11至113頁)僅能證明李國精以富邦銀行帳號匯款至藍天堂公司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83,643元。
79
1月15日
8,174
0
李國精提出繳款書(原審卷㈡114、115頁)主張繳納營業稅,惟未證明係其個人資金支付,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80
2月7日
208,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9紙、無摺存入憑條1紙、金額共197,711元(原審卷㈡112、116至119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且為藍天堂公司否認,難認可採。 
81
3月11日
244,988
 202,958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18、120至122頁)僅足認定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202,958元。
82
4月10日
165,472
155,472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23至124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155,472元。
83
5月6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8頁交易明細) 
84
5月10日
89,090
69,09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25至126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69,090元。
85
5月15日
8,730
0
李國精提出繳款書(原審卷㈡127頁)主張現金繳納營業稅,惟未證明為其個人資金,且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86
6月10日
91,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存款憑證共91,500元(原審卷㈡128至129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87
6月21日
12,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30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88
6月27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9頁交易明細)。
89
7月4日
125,126
0
李國精主張匯款國外廠商購買材料,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0
7月10日
123,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存款憑證共123,252元(原審卷㈡131至134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91
7月12日
32,000
0
李國精主張匯款國外廠商購買材料,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2
7月19日
100,000
0
李國精主張現金交付許乘嘉給照顧其母之外傭,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3
8月1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1頁交易明細)。
94
8月9日
92,389
80,03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35至136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80,030元。 
95
8月14日
22,000
0
李國精主張匯款國外廠商購買材料通關規費,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6
8月28日
200,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37頁)證明匯款至隆安公司,惟未證明為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97
9月2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2頁交易明細)。 
98
9月10日
154,140
143,75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38至140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143,750元。
99
9月11日
73,300
33,46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41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33,460元。
100
9月15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2頁交易明細),藍天堂公司未爭執。 
101
9月18日
442,000
423,726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42至143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423,726元。
102
9月30日
74,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44頁)證明匯款至隆安公司,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103
10月3日
50,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書及存款憑證共49,523元(原審卷㈡145至146頁),惟未證明為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104
10月7日
15,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存款憑證(原審卷㈡146頁),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105
10月9日
236,000
159,725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47至149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159,725元。 
106
10月25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5頁交易明細)。
107
10月27日
50,000
0
依交易明細(原審卷㈡235頁)當日並無李國精主張之款項流入許乘嘉帳戶。
108
11月8日
105,590
52,500
依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50頁)僅能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共52,500元。
109
11月18日
154,900
154,900
李國精匯付154,900元支付許乘嘉需用款,有匯款委託書可稽(原審卷㈡150頁)。
110
11月22日
83,905
81,25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收執聯(原審卷㈡151、152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匯付81,250元支付許乘嘉需用款。
111
11月25日
115,700
105,681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53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川源公司、銘鋼公司共105,681元。
112
12月10日
141,200
66,500
依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華南銀行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54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66,500元。
113
12月15日
50,000
0
依交易明細(原審卷㈡237頁)當日並無李國精主張款項存入許乘嘉帳戶。
114
12月20日
20,000
0
李國精未舉證證明有以現金匯款給員工。
115
12月25日
449,537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證共449,474元(原審卷㈡155至156頁)主張匯款至廠商,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116
12月27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8頁交易明細)。
117
12月31日
296,949
296,949
李國精主張於102/12/30、103/1/15、103/2/10、103/2/24借款予藍天堂公司總計296,949元,有匯款委託書、存款憑條可證(原審卷㈡157、160、161頁),藍天堂公司並未爭執,應堪採信。
【103年度】
118
1月10日
129,500
50,000
李國精主張以富邦銀行帳號轉帳匯款至藍天堂公司廠商、員工、房東、許乘嘉帳戶,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為證(原審卷㈡162至163頁),惟藍天堂公司就許乘嘉以外部分均有爭執,僅能認定匯款至許乘嘉帳戶之50,000元,可以採信。
總計
13,315,716
9,320,845

(原本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