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周明政(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周明志(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周明洋(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周貴英(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周惠美(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周順壽
周義雄
周伯祥
周伯楠
周賓鴻
周坤灶
周明月
周月清
周郭盆
周豊永
高美鈴
高秋錦
高炳宏
高應榮
高炳建
周宜軒
兼上列一人
游世一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被上訴人 周芳子
周美紅
周美女
周美貴
周温偉
翁聖儒
主 文
本件應由周明權、周明政、周明志、周明洋、周貴英、周惠美為被上訴人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
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111年7月29日
宣示判決;被上訴人周金盛於111年6月6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周明權、周明政、周明志、周明洋、周貴英、周惠美,有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376-390頁),周明權於111年9月5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
依職權命周明政、周明志、周明洋、周貴英、周惠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