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尚紘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林明忠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 訴 人 羅仁權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葉偉立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小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致璇律師
董彥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