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意鑫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又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按,
惟上訴人
迄今均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足憑(參本院卷第253至261頁),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楊博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