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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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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今均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參本院卷第253至261頁),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