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
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將
兩造合約約定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扣除被
上訴人應得利潤15萬元後,再計算工程尾款;然被
上訴人已提示兌領該15萬元票款,則計算工程總價時,自應以275萬元為計算基礎,
而非260萬元,否則即重複計算15萬元之利潤,使工程總價僅剩245萬元,此誤算為顯然之錯誤。因此本院判決理由欄關於「尚餘工程尾款12萬5000元未付(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125000)」,應更正為:「尚餘工程尾款27萬5000元未付(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275000)」,並以此為計算基礎,更正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42萬4600元等語。
三、
經查,本院判決業於理由欄敘明兩造合約雖記載工程總價為275萬元,但兩造實際約定總價應為260萬元,上訴人並因此簽發面額15萬元之支票予被上訴人而退款,兩造並無15萬元
履約保證金之約定;並以工程總價26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為基礎,計算被上訴人尚餘工程尾款12萬5000元未給付(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125000),並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非屬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要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之顯然錯誤得裁定更正之法定要件不合,其聲請裁定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