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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7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將兩造合約約定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扣除被上訴人應得利潤15萬元後,再計算工程尾款;然被上訴人已提示兌領該15萬元票款,則計算工程總價時,自應以275萬元為計算基礎,而非260萬元,否則即重複計算15萬元之利潤,使工程總價僅剩245萬元,此誤算為顯然之錯誤。因此本院判決理由欄關於「尚餘工程尾款12萬5000元未付(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125000)」,應更正為:「尚餘工程尾款27萬5000元未付(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275000)」,並以此為計算基礎,更正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42萬4600元等語。
三、經查,本院判決業於理由欄敘明兩造合約雖記載工程總價為275萬元,但兩造實際約定總價應為260萬元,上訴人並因此簽發面額15萬元之支票予被上訴人而退款,兩造並無15萬元履約保證金之約定;並以工程總價26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為基礎,計算被上訴人尚餘工程尾款12萬5000元未給付(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125000),並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非屬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要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之顯然錯誤得裁定更正之法定要件不合,其聲請裁定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