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李宜育
被 上訴 人 翁博志
林麗琴
陳義昌
洪盈盈
黃金豹
兼上七 人
共 同
李岳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有關上訴人主張其房屋並無漏水,然被上訴人偽稱其有漏水而行敲詐之實,構成侵權行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1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
乃被上訴人洪盈盈訴請上訴人給付修復漏水之費用,可見上訴人主張其房屋並無漏水,應無負修復漏水義務乙節,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自應以另案訴訟之民事訴訟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因
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於110年10月20日宣示時確定,有
上開事件民事判決書、本院民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1至318、321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
爰撤銷本院110年1月21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