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蘇素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