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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侯莘渝律師
被
上 訴
人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