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侯莘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又
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
兩造當事人應於
上開準備程序
期日一併到庭,本院將究明兩造意思表示之真意即就
系爭機櫃成立
買賣契約或
承攬契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