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號(下稱第255號)都市更新行政爭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55至356頁)。茲查前開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第255號判決確定,有該事件所為裁判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99至426頁),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