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一欄關於「貸款本金(美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貨款本金(美金)」、附表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1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2月30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