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本件准由君瑜投資有限公司為
上訴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送達前之同年7月22日變更為君瑜投資有限公司,有卷附經濟部115年7月22日經授字商字第11530104120號函
暨變更登記表等資料
可稽(本院卷六第145至165頁)。茲據君瑜投資有限公司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同卷第141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