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再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楊興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79 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之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57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4,37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2 萬7,230 元,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