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