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廖一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春凱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萬0,531元(計算式:377,093元+929,690元+1,013,748元﹦2,320,531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3萬6,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