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
再 審原 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8,880元,應徵裁判費1萬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