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
再審原告 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02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