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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81號
上訴
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任致遠
訴訟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
人 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上修一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陳信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