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林賢宗
吳芷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他造:
上訴人應就請求之
期間,
按月每月統計上訴人平日工作、週六工作、假日工作之總時數(各區間、格式、統計項目均如附表所示),並按休息合計1.5小時計及休息合計1小時計,分別統計之(附表1至5係按1.5小時計之區間及格式,附表1-1至1-5係按1小時計之區間及格式)。
統計總時數時,如該月有打卡資料,按實際打卡資料統計之;如該月沒有打卡資料,則以該月應上班之平日上班日及隔週六上班日,以工作10.5小時(以休息合計1.5小時計)、11小時(以休息1小時計)分別統計之,並於備註欄內註明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1(102年9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以休息合計1.5小時計):
附表1-1(102年9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以休息合計1小時計):
附表2(104年3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以休息合計1.5小時計):
附表2-1(104年3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以休息合計1小時計):
附表3(104年6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以休息合計1.5小時計):
附表3-1(104年6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以休息合計1小時計):
附表4(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以休息合計1.5小時計):
附表4-1(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以休息合計1小時計):
附表5(107年1月1日至107年7月12日,以休息合計1.5小時計):
附表5-1(107年1月1日至107年7月12日,以休息合計1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