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周廣峯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法定代理人陳弈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奕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