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蘇立芳
黃楷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上訴 人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陽
共 同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主文第七項「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