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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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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蘇立芳 
            黃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訴 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上訴 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上訴 人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七項「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