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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業盛條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
代理人
林能正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玉美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
乃
慶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本件
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