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魏國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至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
本案判決,如
被告未為聲明請求返還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賠償其所受損害,因被告既未為此項聲明,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不因法院未告以得為該聲明而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依第一審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聲請對伊
強制執行,受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
嗣經伊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伊給付超過37萬5,00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漏未於
主文命相對人返還伊因假執行所為給付112萬5,000元本息,
爰聲請補充判決
云云。
經查聲請人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因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聲明請求於判決內命相對人返還及賠償,為聲請人所
自承,則
依首揭說明,本院判決關於訴訟標的、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亦無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