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福祿貝爾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潘靜梅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2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1044元(計算式:124545+597+0000000=0000000),應徵再審
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