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林憶凡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32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聲請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勞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伊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之審查表、專用
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