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王卉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黃珮怡、洪家雯、周芳如、歐陽清萍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勞上字第六一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一〇九年十一月五日、一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認法院有無闡明、證人證述內容,認有查明民國109年9月24日、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庭訊內容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交付各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第二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第二審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