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驥達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周敍巍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伊聲請109年度司執字第30954號
強制執行(下稱
系爭執行程序),
惟伊已就原確定判決提起本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再審之訴,
本件倘不停止執行,伊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准於
上開再審之訴
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
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
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須該再審之訴合法且
非顯無理由,法院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
予以准許。
三、查,相對人執原確定判決聲請系爭執行程序乙節,有系爭執行案卷節本
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69頁),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未釋明有何如不停止執行,將來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以供本院審酌。且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判決認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亦據本院調取上開再審之訴案卷查閱
無訛。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