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英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5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
有明文。此於准予訴訟救助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為准許時,亦應有
適用。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李金龍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勞訴字第77號事件審理時,曾向該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依職業災害保護法第32條,以107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
上開卷宗
可稽,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