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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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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本院判決(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