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